老白:
楼主
文化部目前在全国推行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统一标准的网吧连锁店、直营店,国家控制连锁店数量。这种做法跟计划经营没两样,至于违反那条请游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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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闲云中的野鹤
发表时间:2003-11-23 22:43:51
游民
第 2 楼
老大,这题可大了一点,说起来俺又要得罪一大帮人了,呵呵。翻了翻资料,基本上同意老大的意见,这些规定严重残留着计划经济的味道。
首先这些规定没有经过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与WTO的基本准则不符。
其次,这些从规定到规定的乱套让人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文化部题为《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依据的是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的《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而该意见主要的意思还是为了让中国企业在WTO中增强竞争力,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网吧与“流通产业”恐是没有直接关系,这样看,文化部的《通知》的依据确有一些牵强。
其三,所谓“连锁”在民法中称之为“联营”已有明确条款解释(见《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为人大立法,而各部委又先后更名解释,本就属画蛇添足,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的立法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其主体应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体改委的促进连锁意见,我以为,作为一个指导性、建议性的文件也就罢了,如果认为它有强制性,那我以为,与老白兄所言“计划经济”就是一回事了。我更以为,是这些部委在推行“大寨田”。
其四,文化部的这个加强网吧连锁店的通知,除上面讲的依据牵强外,规定的内容更是让人哭笑不得。如一个省不得招过多少家,全国不得招过多少家。依据是什么?法律法规还是市场调查?说是“独家垄断,又要避免恶性竞争”,而一个省不得超过3家。这明罢着要让少数商家占市场,这不是垄断经营权是什么?每个省只3家?大省小省一刀切,这种行政手段盲目干预市场的做法与法无据,于民于国无利。
其五,从目前的实际操作看,新申请的网吧按文化部门的要求,强行要加入所谓的“连锁店”,这又是一个违法行为。前面我们说了,所谓的连锁就是民法所规定的“联营”(“直营连锁”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被廹签订的合同,至始无效。所以,这种行政机关干预强廹经营者签订所谓“连锁”协议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经营者有权拒绝履行。
在我国入世至今已两年有余,我国不断努力地在各方面与入世规则接轨,可以看到国家不断出台法律法规,消弱原有的垄断行业,引入行业竞争机制。有关专家也不断撰文抨击行政垄断行为甚至称《行政垄断必然滋生腐败》。我们知道,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来之不易,市场经济就是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根据我为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应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而行政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名义来剥夺他们的经营权来限制竞争,实是于法于理不通,也与入世的准则不符。这无疑又强化了行政权对市场的干预,为腐败又提供了一个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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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悠哉,游哉[/fly]
2003-11-24 4:12:48
游民
第 3 楼
附: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1997年3月27日,国内贸易部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已经2002年3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门店均由连锁总部全资或控股开办,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特许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另:还可以注意到,这两个部的名词解释还是略有不同的。真是令出多门。呵呵,“怪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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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悠哉,游哉
发表时间:2003-11-24 4:14:44
游民
第4楼
另外:所谓垄断是阻碍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根本上取消竞争自由,获得市场的独占地位,具有排它性,是破坏宏观的经济秩序行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竞争法》,但垄断行为已被共识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它是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不正当竞争的特例。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在竞争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而垄断则是要取消竞争,破坏市场的公正规则,故也是不正当竞争。
虽然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为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但从民商法原则和条文中也能找出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经营的依据,而且在这些年的法规中也相应有了专门的规定,如电信条例中的“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等都体现了破除和禁止垄断的立法趋势。行业垄断是对企事业活动的约束,破坏公平和自由的竞争,阻碍企事业者的创造性,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国民经济民主地健康地发展,这些也都达成了广大民众和行业经营者的共识。文化部门老大们的这些做法,我想在不久的将来也会被历史公正的评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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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悠哉,游哉
发言时间:2003-11-24 5:08:35
羊子
游民的概括能力真是让人佩服得……我们表达不出来的都被你写在上面了。。
发言时间: 2003-11-24 2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