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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堂木答问】对罪犯保外就医逾期不归如何定性? 
惊堂木 发表于 2007-3-10 13:45:00
【惊堂木答问】对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擅自外出且逾期不归被抓获后如何定性?
 
问:A市罪犯甲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二年后经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在保外就医期间甲某未按规定到A市当地派出所报到,而是擅自到B市长期居住。保外就医期满后,未按规定回监服刑或办理继续保外就医的手续,经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后多方抓捕才抓获。其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离监管时间长达二年。监检部门审查起诉时应如何定性该案?
答:首先,罪犯甲某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即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或者摆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人身羁押的行为。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中罪犯甲某因其在保外就医期间故意非法脱离监管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造成其未被关押的现状,并不能改变其仍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身份,因此具备脱逃罪主体资格;其故意逃避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有逃避刑事惩罚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其保外就医期满逾期长期不归监,非法摆脱了司法机关对其人身自由所施加的控制和监督。其保外就医期满后长期不归监,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侵害的客体仍然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脱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对罪犯甲某应予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罪犯甲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刑期”,故甲某保外就医的1年时间不计入已服刑的刑期,其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尚余五年,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若甲某因脱逃罪被判处二年,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在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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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在犯罪地被判刑的人员如何进行保外就医?
路过(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4-8 18:48:50
向判刑地提出保外申请,批准后回户籍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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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地被判刑的人员如何进行保外就医?
450073144(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4-8 18:33:39
请问:犯罪人在非户口所在地犯罪被判刑,如何办理保外就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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