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杭州市公安局网站BBS上的一篇文章,特推荐给同志们!口述 胡建淼 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专家整理 happyvag
1. 警民关系警民关系实际上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即官与民)的关系之一种。它经历了附属关系、合同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三个阶段。(1)附属关系:在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什么权利可言的,所有的人都是皇帝的子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合同关系: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兴起,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勾勒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 (3)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是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的理想关系,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因为在很多时候,人民群众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清官意识不利于法治进步。一直以来,总有好官以“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自勉,殊不知,“为民作主”的思想正是人治思想的残余。现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关系,官员就是公仆,而不是什么“父母官”。联系前几年各行各业流行“承诺制”,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但如果将自己的法定职责作为承诺服务的内容,就是哗众取宠、名不副实了。警察作为国家政府官员的一类,一定要树立起以民为本的思想,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2.群治与法治的关系管理主体的泛化是警察责任意识消退的一大因素,把本来应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分散给普通百姓。最明显的例证是“群防群治”。人海战术、专项斗争、运动战术和形式战术是我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大特色,政府的工作思路不是从方法上、程序上去设计,而往往通过发动群众,造声势、造舆论,“人人动手、消灭四害”。据说这样就是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了,果真如此吗?1998年的洪水还让人记忆犹新,多多少少的解放军战士和灾区百姓以血肉之躯跳入江中堵决口,其视死如归的精神的确令人感动,但是大家想过没有,到了今天,我们还在用如此原始的手段进行抗洪,采取人海战术与自然灾害进行抗争,实在是太不科学了!专项斗争的危害也很大,这一点公安机关的感触恐怕特别深,一年到头,一月份抓小偷,二月份反盗抢,三月份打假币……现在七八九月要扫黄赌毒,其实无论哪一种违法犯罪都要查处,不可能说过了专项斗争的阶段就可以不用处理了。去年法院系统搞“执行年”活动,这种提法我是不赞成的,哪有法院判决了可以不执行的?!去年执行完了,今年判决的就可以不执行了?搞专项斗争实际上也是对法治的曲解。有些地方和部门喜欢将工作口号贴在墙上、挂在树上,“白天防火,夜晚防盗”,“扫毒扫黄,禁娼禁赌”……不知这些标语是给普通百姓看呢,还是给犯罪分子看?许多事情去做就是了,为什么非要说出来浮在面上呢?这不是形式主义又是什么?共和国历史上的各种运动一个接着一个,各部门常常为完成某一项运动的指标忙碌不停、疲于奔命。文革期间,曾经出现过“群侦、群审、群定、群判、群办”的“五群”经验,被领导首肯后作为典型加以推广,其代价是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带来了几乎毁灭性的打击,并使有关的义务履行者未能树立起明确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一司法制度是一种极为严肃的制度,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执法水平,才能从事这项工作,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仲裁者和执行者的。其思想根源是我党历史上对群众路线认识的偏差,毛泽东对法治是这样理解的:“我们要搞大民主……许多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靠法律,但是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大会一斗争,效果就会好得多”。一代伟人尚且如此,遑论其他领导干部?群治实际上是对法治的一种损害,搞大规模式的群众运动只能适用于非常时期的专政,而非和平年代治理天下的有效手段。
3.礼治与法治的关系礼治即德治。以礼治天下自古而然。要求臣民应该以圣人为师,按照今天的价值取向就是不断树立典型,强化精神文明,将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先进人物作为普通人的学习榜样,作为一种社会教化手段,这是需要的,但是如果过分依赖这些手段肯定是不行的。与西方国家相比较,他们更注重秩序、法律,中国人则强调情感、道德。在西方国家,父子、夫妻、兄弟等亲友之间如果发生借贷等法律关系时,肯定会签订较为标准的格式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这在中国简直是无法想象的。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里有一个镜头:王起明想到阿春那里借钱,阿春此时已经喜欢上了王起明,于是向他发出求爱的信号,两人云雨一番后,王起明却不好意思开口借钱,被阿春点破后只得如实表示自己的确缺钱,阿春同意借钱,但马上又拿出一份格式合同让他签字,王起明当时觉得很难接受:我们都这样了,还…… 在借钱这件事上,西方人习惯于先小人、后君子,而中国人常常没有事先的约定,先君子、后小人,闹得双方不欢而散,就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带来的结果。不过,西方文化并非都是先进的,过于强调法治而漠视德治的作用,往往会让社会道德感降低,这一弊病自六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暴露无遗。但是对于中国而言,长期以来重视法治不够,在更多时候我们缺少的是法治意识。只有法治、德治并重,才能促使一个国家既有法治、又有文明。中国的国民习惯中一直缺乏排队、红绿灯及一米线意识,这既是对法律法规的不尊重,也是对别人隐私的不尊重,更是推行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 这里还要提一下“公共汽车效应”:假定在车站等公共汽车的有两种人,一种是雷锋式的乘客,一种不是,那么,每一辆公车靠站时,总是非雷锋式的乘客上了车,雷锋式的乘客因为让了别人,总也上不了车,显然这样对雷锋式的乘客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情况是,大家都是雷锋,每次来车都不肯先上,总要让别人先上,结果一来而去,造成了交通堵塞,影响了社会动作的效率。这两种情况都是不行的,所以,最好的选择就是建立秩序、排队等车,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4.立法与执法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简言之有两种,一种是立法严/执法松;一种是立法松/执法严。很多人都清楚,我国目前的情况属于第一种。以征税为例,以前的起征点是400元,现在是800元,但实际上超过400或800这一部分的钱是很难收得起来的,对有单位的员工采取代扣的办法,那么对于没有固定职业或者财务比较松散、混乱的单位的雇员则比较难办了,税务部门最后只能盯住一些收入较高的名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了。对大多数人来说,并未培养起纳税意识,很多税款仍然在流失,因为税务部门无法对大部分人进行有效的征税。执法有问题,说明立法不够科学,就应该修改法律,如果觉得起征点800还太低,那就订高点,比如2000,但是超过2000元的收入,哪怕是一分钱的税都要征起来,否则法律岂非成了儿戏?中国司法界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我曾多次出国做访问学者,常常有洋人问我中国是不是没有法律可依,我对他们说有,凡是你们有的我们都有!现在国内有些媒体包括一些学者,动不动就说要立一部什么什么法,我对他们说,不要急着立什么法,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立了也是一张废纸。你们公安机关据说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600元,但是有几个部门是在如实立案的?检察院以前对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如果真正照此办理,大概现在监狱都关不下了。一个干部随便收几条中华烟、几瓶洋酒就可以进去了。执法不严会使法律的威信受损,无法取信于民,使人们相信法律的救济和保护作用。
5.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公权包括国家机关的专政权力和公共的民权。在最早的时候是公私不分的,所有的权力都是皇帝的。我国到60年代时由于受左的影响,割资本主义尾巴,连农民自留地里的青菜也不能种,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因此,在那个时候也是没有私权的。现代民主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要分清公权和私权。一个简单的例子,公费请客,请的却是私人朋友,这就是利用公权谋取私权的利益,这样的权利很难界定,更多的时候需要依靠自身的素质。给领导开车的司机常常会感叹:我们开车,一部分为公,一部分为私,一部分为自己。当公权与私权发生碰撞时,经常会侵害私人的权利。记得改革开放之初,一些地方对于打扮比较时髦的年轻人采取了十分错误和过激的做法,公开批评他们发型、服饰乃至婚恋……甚至出现有人组织力量上街剪喇叭裤,这是利用公权侵害私权的典型例子。现在对干部有一种提法,说考察干部不仅要看8小时之内,还要管8小时之外,这个想法我能理解,且不论这到底能否实现,从法理的角度看,也是不恰当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自由空间,自己的隐私,不一定想让别人知道特别是单位领导和同事知道,如果这个人在业余时间违法乱纪那是他自己的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最近公安机关在扫黄,但是一些新闻单位把摄像镜头对准里面的客人或小姐的做法值得商槎,首先,别人并不一定违了法,退一步说,即使违了法,他们也有自己的权利,不能说曝光就曝光。日本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人驾车超速被警方的摄像机拍下,警方通知他去缴纳罚款,但的妻子表示怀疑,要求查看现场录像,结果看录像时发现此人车内还坐着另一个女人,结果可想而知。引起纠纷后,警方被法院判决侵权,从此日本警察部门规定,除非是当事人自己,其他人不得查看录像。公私的界限一定要分清,要尊重公民的私权,特别是隐私权。
6.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这一关系有两种看法:一是法不禁止即是权利;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就是无权。现代社会应当是权利本位,现行的法律更注重保护民权,现代法治在行为规则上有两个基本原则:对政府机关要求“法有规定方可实施”;对普通百姓要求“法不禁止便是权”。以前,我们固有思维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便是禁止,这是义务本位,以后要从义务本位逐渐转向权利本位。我接触的民警中常常有这样的口头禅:“某某地方是我管的。”可能实际情况的确如此,确实是他管的,但是为什么不能转换一下意识,换个好听的提法,比如“某某地方是我服务的范围”呢?这是社区警务的基本要求啊。从这个口头禅来看,相当一部分民警在潜意识里还是以管人者自居,这要引起注意。
7.物质权利与精神权利政府的权力特别是警察的权力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的扩张是现代世界各国的共识,许多国家甚至主张精神权利高于物质权利。在我国,不图钱财,就为图个说法的人也大有人在,这说明,精神权在现在被人们大大重视起来了。精神权包括人格权、隐私权、知情权、申诉权、告知权、沉默权和安乐死权等等(展开讲述从略)特别要注意的是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的权利也应该受到切实保障。目前民法上已经有了一定意义上的沉默权,但是刑事法律上还没有,这一点在新刑法出台前就已经在争论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但是沉默权迟早是要实施的,因为“一个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基本人权。这一权利一旦正式实施,以后对公安机关的办案要求就越来越高,执法质量要求越来越严,对民警素质的要求也大大提高。这一点希望大家能引起重视。
8.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体指的是事物的本质,程序则是过程与现象。美国警察有一个人人皆知的“三段论”,即在执法过程中,首先亮出警徽表明身份;二是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权利(如沉默权);然后再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强制手段。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非常强调程序,这是优点但也有缺陷,容易被精通法律的人钻了空子。中国人往往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有时这样做能够作出正确的事情,但更多的时候往往是牺牲法律为代价。打个比方,我是校领导之一,每年的职称评审我可以投一票。假如我的弟弟参与了职称评审,恰好又被评上了,后来有人到纪检部门告状,说我利用职权使弟弟评上了职称,结果纪委来查,发现我弟弟有五篇文章获国家级论文一等奖,又发表过十几篇SCI论文,还有多部专著等等,纪委调查结果是:纯属诬告,胡校长的弟弟早该评上了!如果我弟弟没有这些东西,那么纪委就会接着调查我的问题,我有没有利用职权?如果这件事放在西方国家,调查部门首先要审查评审制度是否规定了有亲友参加评审的,评委应当回避这一条,如果有,就会马上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应重新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然后再由司法部门对我进行调查。这就是程序优先。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最能体现东西方两大文化的差异。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工作所要追求的目标是实质正义,但是工作的过程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因为实质的正义是不可能达到的,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的事情,只能通过程序达到相对公平。举个例子:两兄弟为分蛋糕争论不休,母亲就想出一个办法,让两人抓阉决定谁来分蛋糕,但要让另一个人先拿蛋糕。不管谁来分,蛋糕还是会有大小,但是这套程序令双方都没有意见,这就是为什么程序重于实质的原因。
9.合理与合法合法当然是第一位的,但也要考虑到合理的因素。高层次的法院判决,不仅要从形式上合法,还要看实质上是否合理。在国外曾经有过这样一件事情,有一个人因为违章停车被警察扣车罚款,他不服,上告法庭,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警察依法处罚并没有错,但是警方所指定的的停车车位太少是造成原告违章停车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警方提出告诫,要求其限期改正——这就是合理性的审查。这就防止了个别部门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提供应该提供足够数量的停车车位,以便罚款搞“创收”。通常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方的律师会统计出整个城市汽车数量和停车场所数量,然后将这一数字及比例与其他同类城市相比较,然后作出推断,让法官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有一句名言:如果政府没有提供足够多的厕所,那么国民就可以随地大小便。 10.效率与效力的关系一般来说,效率与合法是一致的,但有时会出现矛盾。往往民主性越强的国家和地区,工作效率就越低。这不是说民主不好,关键要看决策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完善。我在一次市级干部选拔考试中出过这样一个题目:某地招聘乡镇长,结果使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请对这一现象进行评述。无论答题者如何天花乱坠,此题的标准答案只有一个:招聘乡镇长是违宪行为。只要答到这一点就可以得满分,但是很遗憾,绝大多数应试干部未能答上来。现在选拔干部对法律素质的要求比较高,一个明显的违宪行为大部分人未能正确回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大家在工作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要完成工作任务就可能出现违法行政,要按合法程序进行效率就会很低,拆违往往会面临这样两难的选择。在这次杭州市政府选拔局级干部的面试就出现了这样的题目,要面试者回答,答案很简单:宁可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也不能违法行政。还有一种情况与公安有关,交警部门曾经搞过这样的事,对自行车违章的,不罚款,扣住车辆,让违章者举旗指挥,直到他逮住下一个违章者,然后由下一个违章者继续……据说这还作为一种经验进行推广。第一个想出这个办法的交警绝对是个聪明人,第一,这解决了在繁忙的路口交警人手不够的问题;第二,请大伯大妈或志愿人员来协助管理,积极性肯定不如这些违章人员;第三,还教育了违章者本人。不过,这么好的办法从法律角度看是行不通的,这种办法在法律上叫“罚役”,大家知道,行政权力只有警告、罚款、没收、吊扣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罚役在现行的行政法规上是找不到依据的,没有依据你在用那就是创制法律,在这一点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这个权力,地方各级人大也不能创制这样的法规。另外,效率与合法也并非是矛盾的。比如,有两个工厂宿舍里经常有人使用电炉,使厂子用电超负荷,两个厂的领导采取了不同的办法:一个厂的领导在宿舍无人之际,派员进入宿舍检查,取走了工人们放在宿舍里的电炉,当然这肯定不是一个好办法;另一个厂则在每一个宿舍门口安装电表,这种电表在超过一定额度时会自动跳闸,这就迫使每一个工人都自觉遵守规定,并互相督促,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在我看来,杭州警察的素质是比较高的,我相信在执法、守法等方面一定会走在全国公安的前列。希望我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保持联系,大家可以相互探讨、研究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