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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活动内部监督

[日期:2000-10-27] 来源:正义网  作者:查迅宇 陈万洲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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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9月27日 01:42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但是,必须强调,检察机关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应着力提高检察人员内部监督意识,加强对自身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侦查活动程序。

   程序的公正性、公众参与性及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使程序在控制侦查权力被滥用,保障和实现人权方面具有关键的意义,因此加强内部监督应把强化侦查程序作为切入口和落脚点,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规范。

   二、明确监督重点,固定监督内容。

   一是批捕、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移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同时,还要针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监督;二是坚决杜绝批捕、公诉检察人员直接参与案件侦查的现象。

   三、将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纳入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之中。

   侦查人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办案不仅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还要对诉讼活动中的一切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在每一个环节上,案件承办人和审批人只要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都要对其行为的过错追究责任,将监督任务由一般变具体、由软变硬。

   四、建立自侦案件个案跟踪考察制度。

    对检察机关侦查的重特大案件、有影响案件或督办案件,侦查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应采取向有关部门发函、到发案单位回访、走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方面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和办案作风等进行考察,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廉洁性。此外,要进一步增强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的监督意识,控申部门从群众对案件的反映、来访、再举报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违纪重大嫌疑的应即时向院领导汇报。

   五、建立和完善“一案一档,一案一结”制度。

   即对侦查部门所查处的举报线索经调查、初查后未立案而形成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以便于复查和使用的制度。它不仅为案件的再查提供现成资料,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对归档材料的审核,加强对初查、侦查活动的监督,便于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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