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贵州省关于贯彻《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0-08-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通知)

 贵州省文化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意见的通知

各地、州、市公安处(局)、电信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对"网吧"的规范管理,保证安全,促进我省公共信息网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 各级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提出具体要求,督促他们按规定对已发展或今后发展"网吧"进行严格审核,认真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并及时将所发展"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 各级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随时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名单通报当地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地、市级以上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网吧"进行安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或人员或受理本辖区内开办"网吧"的申请,负责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属地、市级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此项工作。

    4、 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或个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与经营性接入单位签定的代理协议书和信息安全现任书复印件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要派员到现场对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安全审查,并于15日内作出回复。审查合格的发给安全审批合格证,同时将审批结果报省厅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备案。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辖区内"网吧"的营业执照,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或个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需持有与经营单位签定的代理协议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以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审批合格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网吧"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通信和文化管理部门。

    6、 各级公安、通信、工商部门在对"网吧"的发展、审批过程中,要按照《通知》所界定的"网吧"性质,对那些不能提供联网服务而以"网吧"之名经营电脑游戏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展为"网吧"或核发营业执照。对利用"网吧"从事电脑游戏经营者,由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 各级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网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和指导"网吧"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网吧"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可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取消其联网资格,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吧"经营者和消费者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8、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吧"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吧"吊销营业执照,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电信行管部门和文化管理部门。

   9、 每年由公安、电信、工商和文化部门联合对"网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清理和整顿。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阅读:
录入: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安全教育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未年人  关闭  工作  大雪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