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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主唆使网迷偷电脑“内脏”并收赃

[日期:2005-07-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顾慧华 邵维银 [字体: ]

   网吧业主李小星(化名)不安分经营,竟突发奇想,唆使网迷并教会他们偷盗其他网吧内的电脑设备,事后进行收赃。7月5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李小星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33岁的李小星系通州市金沙镇一网吧业主。早些年前,脑子活络的他便在当地开起了网吧,带来了不少收益。然而,随着网吧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李小星的经营效益明显不如以往好了,这使他大伤脑筋。“如何才能摆脱困境发财致富”,他一直在内心盘算着。2004年下半年,李小星结识了经常来自己网吧玩耍的网迷邱某等人。李小星在与邱某等人闲聊时得知,因经常上网开销大太邱某等人正为经济来源而发愁。“聪明”的李小星听后,觉得自己的致富良机来了。于是,李小星极力唆使邱某等人到其他网吧盗窃电脑内存条和CPU。在邱某等人被说服后,李小星又不失时机地将“如何拆下内存条和CPU”的方法手把手地教给了他们,并拍着胸脯向邱某等人承诺“东西弄来后我要”。

    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受唆使的邱某等人以上网为名或直接撬锁入室,分别窜到通州市西亭、二甲、金沙等地的网吧及学校盗窃作案六起,窃得41根内存条和26只CPU等电脑设备,后全部销赃给李小星等人。经鉴定,邱某等人所窃电脑内存条和CPU价值总计553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内存条17根、CPU19只、显卡1只,赃款人民币3450元,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星教唆他人犯罪,事后又进行收赃,其虽未直接参与犯罪,但仍应以盗窃共犯论处,并应当对盗窃物品的总额5530元负责。但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已退清全部赃款,尚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予以判处并适用缓刑。另外,被教唆犯罪的邱某等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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