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节约面具后的违法本质

[日期:2005-08-24] 来源:作者投稿  作者:张东超 [字体: ]


上海市某餐厅推出的“对吃不完饭菜的消费者加收30%餐费”这一措施引起了媒体的热议,尤其是法制日报特设专栏加以讨论,这将有助于各方观点得到充分展示,更有助于最接近真理的又易被人接受的观点出笼,从而避免浅层次的、肓目的、无知的跟风炒作,使读者能够从中受到启发掌握真理并举一反三,不再人云亦云。笔者的写作冲动缘于对《法制日报》2005年8月10日该专栏中所发表的景永利所作的《吃剩受罚不违法》一文(下称景文)的反对。当然,勿容置疑,吃不完饭菜肯定违反了景文所说的宪法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违反了勤俭节约这一公序良俗,必须予以反对和制裁,也正是基于此,才使某餐厅的行为看起来很美丽很动人,但其实则不然:某餐厅在违法的同时,又以面具示人。理由如下:
首先,法治社会禁止以暴制暴以错纠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除外)。杀人放火需要制裁,但绝不允许为此私设公堂;同理,浪费饭菜虽需要纠正,但却要依照法律或公序良俗进行,否则,同样会违法。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制暴纠错行为本身天然正确合法,它的正确合法与否,自有客观的评判标准。
其次,某餐厅的行为违法。对吃不完饭菜等浪费行为的处罚,关系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时这也本属于国家管理社会的一个事项,至少应属于一个公共事项,因此,按照立法法的有关精神,应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规章,以明确执罚主体和统一执罚标准,而不是由某个社会成员或组织自设处罚权和处罚标准。显然,某餐厅自设对自已有利的处罚权违反了前述法理(这一违反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显失公平),这就决定了其违法的本质。景文以民事要约承诺齐备时合同成立的理由确认某餐厅行为合法,这是很片面的。有些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违反法律关于禁止约定事项的规定,因而其本质是违法的,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比如关于人身关系、赌债、侵犯第三人利益、高额违约金和高额借款利率等的约定,而某餐厅关于加收30%餐费的约定因其显失公平以及前述违反有关法理等显然就属于这一类约定,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根本违法和根本无效。
第三,某餐厅表里不一,以面具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是商业的第一伦理,某餐厅若要同时提升其它伦理比如促进节约,本可以从源头上做起比如限制点菜数等——这才是真正的高尚和公平,但某餐厅却没有这样做,反而是先助纣为虐——允许客人多点菜,然后再以正义的名义挥刀斩之,结果是饭菜没有节约下来,某餐厅倒是又白白多圈了一笔无本之利(30%罚款),还美名扬天下——同时又必然是免费做了一个巨型广告,实质上仍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第一目的,并且是假以节约之美名同时使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其所作所为根本无助于节约,尤其是还违害了公平违害了法治,因此,可以说某餐厅表里不一,以面具示人。
建立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十分重要,但这不只是一句空洞的时髦口号,也不只是一块应景的流行招牌。“以错纠错”这种行为在纠错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错误,结果是造成新的更大的不和谐;若同时又是借一些冠冕堂皇的名义,行圈钱和做广告之实,就又失去了最起码的道义。


地址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张东超
邮编 472100
电话 0398--3833783
邮箱 zdc010@tom.com


附录: 主笔作者简介 张东超,男,39岁,汉族,法官,双学士,河南省法学会会员,陕县政协委员。1989年河南师范大学毕业后从教,后经全国法院系统增编补员统一考试于1995年5月被录入河南省陕县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三级法官)。近六年来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业务骨干。2005年三月任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以来连续8年被评为本院优秀书记员和先进工作者。2002年度还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全市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和全市法院系统“双争”活动先进个人等奖励,获陕县先进工作者和陕县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等奖励。2003年度还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全市法院系统“双争”活动先进个人等奖励。2004年度还荣立个人二等功,获全市优秀法官、三门峡市青年岗位能手和全市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等奖励,获本院第二届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等。2005年4月还荣获陕县第九届“十大优秀青年”荣誉称号。近三年来在《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权》、《经济导报》、《青年导报》、《生活报》、《法律适用》、《法制世界》、《检察与审判》(审判版)、《公民与法》(审判版)、《福州晚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商报》、《沈阳今报》、《天府早报》等省级和国家级报刊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光明网》、《世界与中国研究所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中国法学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农村研究网》、《中国政治学网》、《宪行天下网》、《宪法政知识网》、《法信网《学说连线网》、《东方法治网》、《千龙网》、《红网》、《东方网》、《南方网》、《中国西部网》、《中安网》、《四川新闻网》、《河南报业网》、《中国江苏网》、《河南法院网》、《新浪网》、《搜狐网》、《稚虎网》、《网易》有关网站上发表(或转载)各类文章200余篇。尤其是1.25万余字的《对刑事自诉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一文先后在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统获最高奖,接着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上摘要发表7600余字,后又在河南省高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第十四届学术讨论会河南区预备会上被评为三等奖;而《司法改革不能将法律当常规来突破》一文则先后被《青年导报》、《人民网》发表,后又被《镇江日报》和其它20余家网站转载,再后来又成为促成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7月2日下发含有“暂缓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宜推广”这一内容的指导意见(见“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04年第5期)的原因之一。


阅读:
录入:阿修罗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芗城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增长逾二倍
下一篇:芗城区地税局突出“四个加强”进一步深化政风行风建设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