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研讨会”述要
(一) 安克明 张伟峰 主持人提示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决定,自2002年起,我国将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它必将导致司法官选任制度、培训制度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重大变革。能否科学、合理地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使之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并适应中国国情,是关系到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引起了法学教育界、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的普遍关注。2001年元月5日至6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举办了“司法官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研讨会”,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比较及模式选择”、“国家司法考试方案设计”、“司法考试与司法官遴选”以及“司法官培训制度”等议题进行了开放的、深入的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择要分两期予以反映。
司法考试制度的定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考试课题组认为,我国司法官过低的专业素质及其非专门化的养成制度与法治进程的需要极不相适应,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基础性障碍因素。目前的司法官养成制度存在几点问题:一是司法官的大学法律教育背景缺乏,基本的法律训练不足,执行法律难以做到准确统一;二是司法官的观念落后、保守,执法水平僵化,难以适应有效调节社会矛盾的要求;三是司法职业养成制度方面存在着制度性的缺损,主要体现在资格考试不统一,考试内容沿袭应试教育的特点,缺少司法官任职前培训,司法官遴选标准不明确等方面。他们还指出,上述状况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这些历史积淀下的弊端,应当努力借助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及相关改革措施,逐步加以纠正。很多与会者都或多或少地对我国司法官养成的现状表示了担忧,希望借助司法考试的契机使司法官养成制度有个根本改观。这就涉及到司法考试的制度定位问题。
张培田(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认为,选择适合本国国情、体现本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考试制度,是本国国民天经地义的自然法权,中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考试制度。这种制度应当具备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德才兼备的司法官和律师的基本目标;应当广纳一切真正保障优秀司法人才脱颖而出制度的先进成分和克服国外弊端及传统陋习束缚,包含着不断地与时俱进的先进考试文化的内在规定性;应当具有客观、公正、公平和科学的考查与测试选拔优秀司法人才的良性运作机制;应当体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适应性。这种能够借鉴、吸收中外司法考试先进的合理的有益经验同时又不迁就陋习和能摈弃弊端的,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及时高效提供优秀司法官和律师人才基础的专门的考试选拔制度,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定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考试课题组认为,司法考试实际上是连结大学法律教育与司法职业教育的纽带,并且与司法官的任职前培训紧密相连;司法考试又是国家司法官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与司法官遴选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和设计司法考试制度应当围绕两点进行:一是司法考试目标设定既应当充分考虑大学法律教育的制约性,又要稳妥推进大学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二是重视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遴选和任职前培训的结合。
姚建宗(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认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了规范我国法律实践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逐步提高我国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官以及律师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整体水平,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改革的发展,概而言之,就是要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实践选拔真正的法律人才。这类法律人才应具备如下素质:首先是比较丰富而全面的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当然不言而喻地包括全面而坚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其次是具有正义这一法理念及强烈而持久的追求正义的勇气、热情和智慧;再次是良好的法律思维素养;另外是高尚的道德品质;最后是常人关怀,即能充分了解并理解社会民情与生活常例。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模式 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考试课题组认为,由于中国的法律传统、大学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大陆法国家十分接近,并且同样面临如何巩固司法职业共同体意识以加强法制的统一问题,所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建立平行的、横向一体化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其中有几点应当明确:一、为实现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之间的持续发展,我国司法考试的测试重点应当在于法律理解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而不可能是实际的从业技能;二、可以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做法,建立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一体化的任职前培训;三、应当加强包括提高待遇、强化任职保障及晋升等方面的科学的司法官管理制度。
邵世星(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认为,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考试和培训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要多一些。并就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模式提出六点看法:一是设立专门的考试机构领导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二是由教育部或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对大学法学院、系进行认定,有资格的法学院、系的毕业生方可参加全国司法考试;三是统一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的学历起点;四是考试分两次,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可以做律师或辅助性法律工作。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如果培训合格,可进入司法机关;六是国家设立同一的司法研修学院,负责司法官的再培训。
于萍(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培训部副部长)认为,如何设计司法考试的模式,使之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并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发展保持协调,是考试制度构成的关键。于萍从司法考试机构、司法考试形式、司法考试内容等方面界定了司法考试的模式。关于司法考试机构,于萍指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这是对司法考试实施管理机构的明确规定,但又认为,鉴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性,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应当组建国家司法考试决策性机构,组成人员包括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以及立法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士,根据一定程序产生和议事,而考试的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另行设立。关于司法考试的形式,于萍认为,由于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并不仅限于法律专业毕业背景,采取二次考试的形式有利于强化被选拔者的法律素养,提高选拔质量,应当成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首选形式。第一次考试面向大学非法律专业毕业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的考试者可与具有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背景的考生共同参加第二次考试。关于司法考试的内容,于萍认为考试内容的设计应包括法学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要考虑应试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司法官员的录用培训制度。
统一司法考试的设计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认为,尽管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是重大的,但是,要实现这一制度的预期效果,还必须在相关制度和技术环节上未雨绸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设计。贺卫方认为,司法考试的重点应偏重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并且应当有相当的难度;参加考试者应当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教育背景;在考试方式上,可以借鉴德、日等国的经验,将整个考试分作两部分,即侧重对大学期间所学基本知识进行考查的第一次考试和侧重运用法学知识与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第二次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还应该建立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统一司法研修制度。 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考试课题组就司法考试的内容、考试的范围、考试的方式以及试卷的设计等进行了较详尽的阐释。
司法考试的内容,如果司法考试的定位是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是连结法律的学科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的继续教育的桥梁,那么考试的内容应注重基本法律素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而非法律专业技能;如果定位是任命资格制度,那么,司法考试的内容不仅涉及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更注重法律专业能力和技能。
在考试的范围上,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而两者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第一,鉴于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基本上是法官、检察官应当掌握的最主要内容,专业考试内容应以此为限,不宜扩大范围;第二,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理论法及其他部门法则可合并在一份试卷中,各有不等量的涉及;第三,鉴于教育部对14门主干课都统一组织编写了通用教材,司法考试大纲应予参照,而不再另行编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四,更新教材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全面改革法学教育,突出素质教育、应用教育的特点,使之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在论述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时,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并指出,司法考试应当让那些在校学习优秀者能够脱颖而出,让那些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仅凭辅导而难以通过;同时,法学教育要改革,对法学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培养规格等都要准确作出定位,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也要进行必要的、全面的变革。
考试的方式,鉴于考试人员数量较多的情况和当前的社会环境,应采取笔试。 试卷的设计,可汲取“律考”四张卷的合理性而在内容上适当调整,内容编排应突出重点,即突出刑法、刑诉法、民法、商法、民诉法及行政法与行诉法的内容,编排体例可考虑采用2+2X的模式,刑事法(含刑事诉讼法)、民商法(含民事诉讼法)各为一份独立的试卷,亦可在刑事法试卷中加入公法内容。此外,设计两份综合卷,其一含盖其他应试科目,其二为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亦可做3+X的设计,即将案例分析融入相应的试卷中,将经济法、行政法及行诉法设为一份试卷,而将其他应试科目作为综合试卷的内容。
石少侠在论述司法考试与原律师考试的关系时指出,为了克服原律考内容编排上的杂乱无章,题型单调,侧重客观命题而忽略主观命题的弊端,应突出重点,在编排和体例上采取2+2X的模式或3+X的模式,另外,适当加主观命题和法律文书写作的比例。这一主张,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考试课题组基本一致。
张培田就司法考试管理体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应当建立由国家主席兼任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司法部长、人事部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和大学法律教授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国家司法委员会下设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实际承担协调各方职责。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部副部长、人事部副部长、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和大学法律教授等人员组成。其基本职责是协调各方意见,制定司法考试管理规则,议定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段、合格名额和授予资格等重大事项,并解释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和决定等。国家司法委员会成立以前,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日常准备工作由司法部承担。张培田还就司法考试次数、形式、内容和科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殊考试政策以及司法考试的组织和监考等方面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鲍爱东(国家法官学院讲师)认为,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应注重几个方面:一是在考核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考核应试者的能力倾向,包括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将法律原理适用于个案的能力;二是注重对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的考核,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及法律职业者的仪态、工作方式等;三是注重对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核。 姚建宗认为,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设计上应当遵循如下基本思路进行:一是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真正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二是考试科目类别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即非法律专业科目和法律专业科目;三是考试的重点应集中于考查应考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法律知识的储备与非法律知识素养的状况、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的高低,而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的考查作为重中之重应体现在考试的所有环节和方面;四是试题应以案例分析为基本特色,以选择题为基本类型,题量要大;五是应设立独立的由资深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研究员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官员组成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考试的设计、命题、阅卷、录取、申诉处理等工作;六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并对命题小组严加管理和监督;七是考试的难度可以设定在这样一个水平上,即通过正规大学四年制法律专业本科学习的考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平均通过率在70-80%左右,既顺应法律职业化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又推动法律教育的发展。 结语: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还有待于探索和逐步完善,也有待于人们对它进一步了解和适应;而科学、合理、规范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不可否认也需要许多外在的条件,它包含人们观念的转变,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管理机构的艰苦探索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