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修栈道 暗做手脚--芗城区一公司经理偷逃税被判4年
| [日期:2005-11-08] |
来源: 作者:刘元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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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以偷税罪分别判处谢某、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1999年9月27日,谢某、林某等六股东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将原芗城天珠食品厂重新登记变更为芗城天龙食品有限公司,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为公司监事,经营范围为方便主食品、饼干、调味品的制造、销售,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01年11月22日,因原芗城天珠食品厂无法清偿芗城区天宝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借款,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芗城天珠食品厂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所有权、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归芗城区天宝农村信用社所有。同日,林某以原股东林某某名义,与谢某一起向天宝农村信用社租赁经营上述抵贷资产,租期一年,租金人民币24万元。 2002年3月至10月间,谢某、林某在共同租赁经营上述资产期间,仍以芗城天龙食品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谢某为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二人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手段的伎俩,隐匿销售额人民币3457643.09元,不申报纳税,从中偷逃增值税人民币582588.18元。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129.41元、教育费附加17477.65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825.88元,按应税所得率补交企业所得税91315.15元。 通讯员:刘元宝 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地方税务局 邮编:363000 办公室电话:0596-2961784 家庭电话:0596-2096572 传真:0596-2936671 手机:1396000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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