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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30日 09:35 孔屏整理
我国将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它对我国的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过,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即使有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规定,能否达到其目的,也还要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相当的过程。比如统一的考试制度能否落实成真正统一而严格的考试?应该如何保证统一考试的公正性?下面请几位法律工作者谈谈他们的看法。
限制学历,违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步洪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素养高低标准不一的现象将会逐渐消失。适时、适当地增加考试的难度,不仅能提高司法职业者的业务素质,还能给政府节省一笔培训费用。不仅如此,统一的司法考试还为那些希望从事司法职业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过去的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都是封闭式的,只有那些已经进入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成为该机关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参加。抛弃这种不符合宪法精神的考试制度是立法机关明智的选择。宪法规定了公民参政的权利,我们不能狭隘地把这种权利理解为向政府提意见,担任国家公职是一种更直接的参政方式。国家机关的确也没有什么正当理由把优秀人才拒之门外而花费大量的资金投入去培训一些庸才。宪法还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然担任重要国家公职的权利都不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就是违宪的。公民参加司法考试、从事司法职业的权利也不应当受到诸如学历、专业、民族、出身、户籍等因素的限制。任何人都不是当然的司法职业者,无论他是军转干部、大学毕业生还是谁的什么人;任何品行良好的公民都不应当被禁止从事司法职业,无论他是农民、工人,还是“无业人员”。一个人错过了上大学的机会,无论他多么勤奋努力以致博学,都永远剥夺他担任国家公职的资格,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宪法。虽然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那些学历低的人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但不能说参加司法考试对他们毫无意义。我认为:司法考试是保障司法职业者的最低法律素养,既不应当限制申请人的学历、专业,也不应当考虑任何与法律素养无关的因素而照顾某个群体。
迈入“正门”,尚有距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蒋惠岭
统一司法考试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目标,还取决于具体操作制度或实施办法的建立。作为一名普通法官,我个人认为,要确保素质最佳的法律工作者通过这一制度进入审判队伍,在确立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提高“门槛”。统一司法考试后,并不是说每一位考试及格者都可以成为法官。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只有极少数极优秀的、具备法官特有素质的人才能成为法官。
另外,考试内容应符合时代的要求。相对于新时期的要求来说,技能测试仍显不足。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应当加大法律(司法)技能的分量。同时,考试中还应增加法律(司法)职业道德的内容。
后续培训也应该跟上。考试只是一个“门槛”,而达到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正门”还有一段距离。这段路如何走,是学徒式培训,还是院校内培训,也应当在制度整体设计之内。
最后应制定选拔法官的标准。如何从众多通过考试的人当中选择法官,以什么标准选择,是不是需要“第二次考试”,也应当一并考虑。
配套措施应及时跟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杨亮庆
我认为这次国家司法考试“三合一”的改革,无疑是适时的和必须的,但改革的步骤似乎仓促了些,一些配套措施应及时跟上。
由于原定10月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因此被取消,这项改革已经影响到了报名参加今年律考的考生,笔者的一些同学对此颇有意见。一位同学说,他从大四上学期起就开始为这次考试做准备,并已办妥了全部报名手续,正在准备冲刺阶段的复习。这位同学听说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后律师资格考试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没有想到今年就变,而且是中止已经报名的律师资格考试。他说:“这样的改革显得太仓促了,我甚至来不及准备新增加的考试内容”。由于司法部规定已报名参加今年律师资格考试者视为报考明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笔者的这位同学将成为第一批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者,他的态度却是:“只能硬着头皮上了,第一次我不报多大的希望。但希望考试的组织者考虑到试题的过渡性质。”
此外由于三机关联合公告没有规定今后法院、检察院录用司法人员的条件、步骤和具体操作规程,如通过考试者是否均可进入政法部门工作,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有可能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如何对待新设立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问题上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国家法制执行上的不统一,违背设立国家司法考试的初衷。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该考试的实施细则,为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举行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