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温坑村村民陈兴前,年纪高达72岁,儿女均已成家,本可安享晚年,但其为多赚点零用钱,在圩场做起日杂货摆摊。经营中常有人向其求购老鼠药,于是,自己购买了几种农药、杀虫剂等配成鼠药,从2005年3月开始,先后到太华、上京等当地乡镇向他人出售。
2005年8月16日上午,陈明桂(另案处理)以每包2元的价格,向陈兴前购买了5包老鼠药。随后陈明桂赶到上京镇桂坑村肖建楷家,将从陈兴前购买的老鼠药,投放于肖家电饭煲内正在煮的米饭中。当天下午5时许,肖建楷与其妻子连新娥二人回到家中,吃完已被投放了老鼠药的米饭后,一起中毒。连新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肖建楷则构成轻伤。案发后,经鉴定,陈兴前出售的老鼠药中含有毒鼠强成分,连新娥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日前,大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陈兴前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联系人: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吴佳强 0598 7222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