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人民检察第6期。—也谈检警一体[原创]
铁面柔情 发表于 2001-6-29 11:07 正义论坛 ←返回版面
这期的一篇文章引起了我的兴趣,是陈晓写的《一种“特洛伊木马”式的构想—对“检察指挥侦查”主张的辨识》。看了后,觉得就如砂子上的建筑,表面宏伟,实际基础薄弱。他担心的是检察监督职能回被削弱,进而论证为什么检察监督职能回被削弱。其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其论证也是说不通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表面的,实际上从来也没有实现的基础。其检警一体后,监督职能也不可能削弱。只有可能加强。
既然说他基础薄弱,不堪一击,那么你又是什么理由?我的看法是,“检察指挥侦查”不是现在倡导的,而是早已在实践中已经存在的,特别是新的刑诉法出台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确立,更是将检察机关置身于当事人控诉方的地位(不完全是,只是接近中),迫使检察机关对证据的收集更加下功夫,这种情况下,处于侦查地位的公安机关,便应当为检察机关提供有力的证据,两者已经绑在一个战车上(案件错了,两个都要赔钱)。此外,检察机关自身还肩负着自侦案件,如:渎职、贪污、贿赂等案件。这在一个机关侦诉一体。已经存在,不知陈晓作何论证,是不是应当分开?我看没有必要。
我无意于全面论证他的观点的错误,那样的话,一定是长篇大论。我只需要找出他文中一两点观点的谬误,便可以将这个建筑扯散。姑且不论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是现代国家的基础,“三权分立”并没有错,而只需要坚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就行了。当前在宪法上“一府两院”是平等的,这也是“三权分立”了。但在现实中,谁能说这三个是真正平等的?如果说是,他是睁起眼睛说瞎话。另外,机关的分立,并不必然代表着权力的分立。这也是要搞懂的。
他文中一个致命的错误就在于:认为检察机关指挥侦查机关就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真的是这样吗?我看不是,照此观点,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判自己了,显然是荒谬的。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全程监督,同时相对于司法机关本身来说,同样是内部监督,只有司法机关之外的人大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才是外部的监督。因此,无论是检警一体还是分开,于监督无损。这与法官不得为自己之法官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没有终局效力的,说句实话,仅仅是一个发现权罢了。检察机关从来没有享有真正的“监督权”,也不应该享有。不然,也无法消除为什么贪污贿赂等案件检察机关又可以自侦呢?为什么公诉部门认为不清楚的,可以自己侦查取证呢?显然与监督权无关。
其实真正与监督权发生冲突的是“审判权”。其实法院公开审理、判决案件,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不但是来自于当事者(包括检察机关),还来自于人民群众,完全没有必要再规定公诉机关监督。监督也只是提请有权机关实施,自身没有权力处置,这不成了摆设又是什么?
他文中说:“扩大和强化检察权、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是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那种把检察权仅仅理解为公诉权的观念已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没有论据支撑观点是很容易被打倒的。就如孟子说:“无君、无父,禽兽也”。一锤定音。也不谈个理由,那么现在我们没有君,是不是禽兽呢?暂不说加强检察监督是不是时代的发展,是不是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就算是检察权除公诉权外还包含法律监督,也与检警一体的存在没有丝毫关系呀。是不是认为合体后就不能监督了?显然不是,1、在检察机关内部,除了侦查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2、还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3、还有受害人;4、还有外部监督;5、最关键的是,法院的审判就是最大的监督。只要侦查机关真心接受监督,不认为自找麻烦。这个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
总之,现在的司法结构不合理已是不争的事实,检警一体,必然提高公诉机关的公诉能力,减少关节,加快诉讼进程,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检察人员专门研究刑事法学,公安机关专门研究侦查技能,二者配合,事倍功半)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违法现象。改革势在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