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未列入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证据(简称“突袭证据”)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为此,我们专门约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姜伟同志(以下简称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同志(以下简称田)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军同志(以下简称张),谈谈他们对此问题的看法,供庭审法官参考。
田:有的法庭上,审判长当庭拒绝接受证据,理由就是你没而提前三天交给法庭。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司法解释,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么一旦发生了,就难以避免和审判长发生冲突,因为你要申明理由,你要依法行使向法庭举证的权利。而法官作为一个主持法庭的人应当了解这些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更有意思的是,开庭前书记员已经按照法庭程序宣布了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权利,包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有权提出新的证据,但是在辩方提交证据的时候,审判长却宣布无效或者拒绝接受。这种情况也有发生。所以说,开庭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的确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否则会闹出很多笑话来。
张:在律师向法庭出示新证据的时候发生这种问题的情况比较少。更多的是公诉人向法庭提请出示、宣读向法院移送案件时随起诉书一并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外的证据、证人证言,我们有的法官问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 ,也就是国外讲的“突袭证据”,只要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原则上法官都应当允许。
1997年底,公、检、法、司等六部门颁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检察机关起诉时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没有说移送“全部证据”的目录、“全部证人”的名单。当时我们曾争取要写上“全部”,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写上。因此,实践中就得理解为没有写入证据目录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以在法庭上出示、宣读。也就是说,从法律依据上,对公诉人出示“新的”证据,进行所谓证据突袭,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不允许。
另外,从审判实践看,审理当中也完全可能在法庭调查时出现新的情况 ,比方说,控方出示了一个辩方没有查到的,没有注意到的事实,或者反过来也是这样,现在作为一个问题在法庭上提出来,而且可能影响定案,能不能够提出呢?完全可以。诉讼法甚至专门为此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提出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法庭暂时休庭,延期审理。为的就是让检察机关拿出新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也同时规定,辩护人和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等等。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了控方向法院移送案件,起诉的时候要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就是要求尽可能地把工作做在前面。但是审判科学实际表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也允许出现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因此需要有新的证据去证明,就不能苛求或者没有依据的不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法官在决定开庭时还没有收到,或者还没有看到证据外的证据,或者不允许移送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这样去做。庭审调查的一个中心就是查明事实真相,需要有证据。
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原有的还是新拿来的都可以。问题是,在庭审中,控方或者辩方突然拿出的新证据,对方如果有不同意见,法官则应当从程序正当的理念出发,应予特别的考虑。比方说,控方拿出了证据外的证据,要求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事先当然没有做出准备,因而提出异议,要求就这个证人的证言,就出示的这个新的证据,建议法庭休庭,为了有效质证,辩护人庭外还要做准备。辩护争取能找到新的证据以对抗控方的这个新的证据,法官对此应当准许。
现在回到田文昌提出的问题,律师当庭出示了新的证据,基于同样的理由,法官也应当准许。如果是控方提出了不同意见,比如建议休庭以便补充侦查法官同样应当准许。这就是审判的公正,程序的正当。
姜:法庭庭审调查阶段,关键是通过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在庭前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作为证据目录我们该补充还要补充,要在庭前提交法庭。这是我们要求做的。因为案件在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以后,距开庭审理还有一段期间,在这个期间我们作为举证的一方很自然发现新的线索,我们要补充这个证据,这是必然的过程,不是说案件移交给法院以后,公诉机关就无能为力了,只能就原来的证据举证,不能补充新的证据了,法律是允许我们继续补充证据的。
按照目前庭审改革总体趋向来讲,法官在庭审前尽量或者应该只是形式性地审查证据目录,不要看证据内容,避免先入为主。从道理上讲,为了法庭便于审理 ,控制庭审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要知道一下证据状况,但是出现一些个别现象,如收集一些新的证据,没有及时在庭前交给审判长,也未让对方知道,产生了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出示的问题。这类证据在理论上称为“突袭证据”。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审理期间,控辩双方都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而且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规定,对于任何一方,当庭出示新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了,审判长有权决定是否出示,如果对方提出来要针对这个证据进行准备,因为他无法质证,可以建议休庭延期审理。总的来讲,从法律规定、实践需要来看,当庭出示新的证据,没有庭前交给审判长是很正常的,对此,审判长应当允许出示,对方有异议可以休庭。但是,从诉讼规律来看,为便于审判长安排整个庭审,尽量把证据在庭审前提交给审判长,有条件有时间的,可以做个补充证据目录,给审判长,至于证据本身要不要提交法庭,法律倒没有规定,作为主要证据应该给,别的不给,只个证据目录,给个证人名单就行了。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实践需要,应该允许控辩双方在庭上出示新的证据。
张:刚才姜伟补充的这点我觉得是很重要的,就是在开庭前,控辩双方有向法院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外的新的证据、证人,那么,在开庭前,应该向审判长声明一下。为什么呢?
第一,庭审期间,准备出示哪些证据,通知多少个证人,出示证据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些在庭审调查提纲里,法庭审理提纲里都要做准备,时间还要安排。如果庭审中,突然提出来,法官没做准备,有可能打乱庭审的计划,仅从这一点看,也应当事先打个招呼。
第二,从对审判长的尊重来说,从庭审效果来看,也应该这样。对审判长的尊重,目的是为了让审判长支持自己这一方。也就是当对方就这个证据提出异议的时候,那么审判长心里有准备了,可能还要支持你呢。
第三,如果向法官事先通报,法官认为是比较重要的情况 ,可能会向对方通报,庭审时间有的就应延迟,这对庭审顺利进行是有好处的,控辩双方一定会有这样的经验:突然袭击的效果未必都好。所以我认为,有在开庭前准备的新的证据,事先向法官通报,打一个招呼,是必要的。
田:从诉讼规律和贯彻诉讼的经济原则角度,控辩双方都应当尽量地做到庭前提供目录,法庭也应当这样要求,与此同时,又不能对临时发生的情况简单地加以拒绝。因为要不要拒绝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进行质证,能不能查清事实。所以,一旦出现双方质证困难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休庭方式。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依据 ,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予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