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名银行女职员以单位让她55岁退休属性别歧视,违反《宪法》为由,提请劳动仲裁,“退休年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中国青年报》10月15日)
对此,有人认为,劳动者应享有选择何时退休的权利,退休年龄范围应弹性规定;而反对者认为,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部分人为社会多奉献5年聪明才智,就会导致另一部分人为社会少奉献5年聪明才智,而且,若允许个人自由选择,延长退休年限,对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无疑是沉重的负担,所以,适龄退休是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笔者认为,劳动应是权利: 国家应建立男女相同的退休工作年限制,给劳动者选择退休的权利
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应当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现行的国家政策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实行强制退休制度,而且男女的退休年龄不一致,这确实有个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存在.笔者认为,为了让劳动者充分发挥劳动创造能力,减小劳动力生产的科技成本,国家应当规定劳动者退休的工作年限,如30年、40年或25年至40年有一定幅度的年限,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等自由选择何时退休,且男女一样,把劳动真正变成劳动者的权利。
这对于社会也是很有好处的,如一个人研究生毕业时近40岁了,如要求他55岁退休,那么,这个劳动者的培养成本就高了,真正创造社会价值的时间就少,对社会没有好处,如果规定工作年限退休,他就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人类创造财富与价值。
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建立男女相同的工作年限退休制度,取消退休年龄的强制退休制度,对于未到退休年限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行提前退休制度。从而国家真正保证劳动是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