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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靠法院而获得生命

[日期:2001-06-05] 来源:检察官俱乐部  作者:王晓芳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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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于 2001-6-4 21:27:09 加贴在 正义论坛 ↑

    马凯教授自1972年以来一直在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蒙特利尔分校政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宪法和行政法,另外还讲授健康法、法律研究方法、计算机法等。授课之余,他从事一些律师工作,有时作为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有时为律师担任宪法方面的顾问,解答宪法方面的疑难问题。
    日前,马凯教授来中国参加了法官学院组织的中加司法合作项目研讨会,期间接受了本文作者的采访——
    问:宪法学者将宪法分为“活的宪法”和“死的宪法”,即可执行的宪法和不可执行的宪法。您认为加拿大的宪法属于哪种?
     答:加拿大宪法当然是一部“活的宪法”,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事实上,从1930年开始加拿大法官就将加拿大宪法比喻为一棵“生长着的树”。
    加拿大宪法既古老又年轻,1867年议会颁布的加拿大宪法现今仍然有效。1982年,加拿大又制定了新的宪法性文件《权利和自由宪章》,这是宪法生长过程中的又一颗果实。该《宪章》也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它不仅是一个纸面上的文件,它也是一个行动中的法律。
    问:在加拿大,哪个部门执行宪法?怎样执行宪法?
    答:从根本上讲,是司法机关(即法院)执行宪法。任何加拿大公民对立法机关新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机关的规定及行为不满意,可随时随地请求法院宣布这项法律或行为违宪。当然还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使宪法在法院得以执行,例如,警察认为某人的行为违反刑法,因此对其加以逮捕并由检察官对其起诉。但被告认为有关的刑法典条款与《权利和自由宪章》相抵触,比如刑法典的规定过于模糊,人们不知道行为的确切标准,因此无法遵循。此时,法院必须决定刑法典的有关条款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法院认为有关条款合宪,法院则继续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宪,则应宣布被告无罪释放。这种情形不经常发生,但在加拿大每年总要发生几次。
    问:加拿大最高法院每年审理多少起宪法性案件?
    答:加拿大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并不多,因为当事人想把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时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许可。这样,最高法院每年只审理大约125件案件,其中80%的案件是与宪法问题有关的,即约有90到95起案件涉及宪法问题。就全国法院处理的案件总数来说,加拿大各级法院每年处理的宪法案件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关于这些案件的判决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涉及到最高法律——宪法的适用问题。在这90到95件宪法案件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法院会认定违反宪法,也就是说每年大约有25到30个法律或规则的条款被撤消。这些案件的判决很重要,影响也很大。自1982年以来,因为我们有了新宪法,宪法案件有所上升。1982年以前,当《权利和自由宪章》未颁布前,宪法案件只占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35%。而今天与15年前相比,最高法院可能起着更重要的宪法作用。不过,加拿大最高法院仍是普通上诉法院,与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的宪法法院很不一样。那些国家的宪法法院只审理宪法类的案件,而我们的最高法院审理涉及任何法律的案件。
    问:在决定宪法问题时法院有多大的自由度?如果国会不满意法院的决定,它可以推翻法院的决定吗?这种事情发生过吗?
    答:当法院决定宪法问题时,它们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有权宣布议会制定的法律及各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效。当然,在宪法类案件中,政府律师可为其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辩护,但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属于法院。这就是为什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法院不从政府部门和国会独立出来,它就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人们会认为法院总是站在政府一边。 至于议会是否可推翻法院的判决,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议会不能直接通过宣布法院的决定无效来推翻法院的决定,但议会至少能做两件事:首先,议会可以修改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刑法典的某个条款被宣布无效,法院通常要说明理由。如果法院认为规定罪名的条款太模糊,被告人无法确切知道自己被起诉什么,应当遵循什么或不必遵循什么,议会就可以通过修改法律使它变得更精确,使以后类似的犯罪有了更确切的规定。这并不是推翻法院的决定,而只是修改法律,使法律与宪法一致;其次,议会可能修改宪法,但在加拿大修改宪法是非常难的,需要很长的时间。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即法院认为法律与宪法不一致之后,宪法得到修改。这样,尽管法律还是与以前一样,但法律与修改后的宪法一致了。
    问:也就是说,在法院作出决定后,议会修改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而不是推翻法院的决定?
    答:是的,这是西方国家的法律进化,而不是法律革命。
    问:任何人都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提出异议吗?
    答:是的,在普通诉讼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宪法问题,而且可以由任何人向任何法院提出,甚至是基层法院或者小额(如几美元)的诉讼中。但这里需注意的是只有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判决才可以适用于加拿大的每一个人,如果判决是由其它下级法院作出的,则该判决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 也有另一种情况,即政府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就某项法律或行为是否合宪提出意见。这种做法并不经常出现。联邦政府可直接问最高法院:“你认为这个法律与宪法相符合吗?”省政府可直接问各省的上诉法院:“你认为这个法律或法律条款与宪法相符合吗?”这是非常不同寻常的案件,每隔二、三年才会发生一次。
    问:在加拿大,“宪政”一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答:“宪政”这个词就是指宪法是加拿大最高法律,凌驾于所有法律规则之上。大部分国家都有法律等级的区分,包括宪法、法律、规定、规章等,而宪法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它意味着宪法是有效的法律,任何公民、国家官员、机构甚至议会都不能超越宪法。宪法设立了议会,也确定了议会如何运用权力制订宪法和法律,如何修改宪法和法律。我认为这就是“宪政”的真正意义。
    1982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宪法保障人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仅仅服从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理限制,且这种限制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应认为是正当合理的。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言论的权利和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在实践中,“宪政”意味着宪法保障人们的权利。也许“宪政”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更容易理解,即“法治”。
    问:最后请问马凯教授,您对中国的宪法制度有什么高见?
    答:加拿大和中国的宪法制度有很大区别。在加拿大,什么是行为的最高标准呢?这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国会,而是宪法。宪法位于所有法律及规则堆积而成的金字塔的顶部,即宪法至上。各种法律规则可以被修改,但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来修改。对加拿大人来说,宪法是最重要的制度,因为宪法可以保障加拿大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政府官员侵犯。当然,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有时候也会发生,当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发生时,公民可根据宪法求助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予以赔偿。因此,我们的宪法对普通公民来说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 我衷心希望我的介绍有助于你们了解加拿大的宪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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