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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如何打离婚官司

[日期:2006-06-02] 来源:  作者:  新闻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字体: ]

问:结婚一年以来,老公不顾家,不养家,一直在外面游荡.每天跟形形色色的人在一起.为此,凡事不商量,一人说了算.脾气暴躁.与婚前完全不同.自已以做生意的名义,提取家中10万元作启动资金.又另用我方叫钿2.5万,我爸妈1万,他父母2万购得一辆二手普桑.结果一年中,开车做生意.平日里也不给我交待,直推说到年底.可到了年底也没什么举动.婚后的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婚前也没有亲密举止.过年之后,对我说一无所有了,车子也被其变卖了.面对这样的生活,这样的人,我选择了上诉离婚.他请了律师.而我要怎样才能面对律师的灵牙利齿呢?我应该怎样去争取我的最大权益呢?家中已分文未存了. changhuan

答:根据您的讲述,您没有子女,在离婚时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家中也没什么财产,离婚时自然也没有财产分割问题。所以您的问题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夫妻债务分担两个方面。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如果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您坚持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如果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就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是否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在债务分担方面,您可以向法院主张男方所借之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男方一方承担,您没有偿还的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张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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