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解答单选题,还是多选题或者不定项选择题,在对四个选项均拿不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排除法来确定选项。所谓排除法,实际上是一种逆向思维,即将认为是错误的选项逐一排除,将剩下的选项作为正确答案。
以2003年试卷三第30题为例: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从本题所给四个选项来看,知识点较多,有反诉、中止诉讼、追加第三人、合并审理等问题,不容易一眼就认定正确答案。此时就可采用排除法。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关系的独立请求。而本案中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刘妻与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而且两个诉讼标的之间没有牵连关系,所以不能依据上述规定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故可以排除A项。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由于本案中两个诉讼标的之间并不互为前提,所以不存在中止诉讼的问题,故排除B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条规定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仅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本题中存在两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所以排除C项。
4、由于本题为单选题,在ABC三个选项均以排除的情况下,显然正确答案是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