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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保障问题

[日期:2006-06-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问:

我母亲是县酿酒厂正式职工,后酒厂被另一家企业收购。2002年4月份,母亲50岁,应办理正式退休,但由于单位拖欠社会统筹保险,致使劳动局无法给予办理。虽然劳动部门一直在敦促,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至今单位仍以没钱为由,而未补交。在这段时间,单位每月发给母亲300元的基本工资。

请问,如果单位一直不交统筹保险,母亲的退休问题该如何解决?如果某日单位补齐了统筹保险,母亲的退休时间会从何时算起,拖欠的退休工资如何补偿?作为个人,该采取什么措施,争取尽早办理退休?

答:

1、您好,依据我国《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您母亲在年满50周岁后,单位应该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我国〈劳动法〉第72、7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您母亲的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违反了这一法律强行规定。因此造成您母亲的损失,您母亲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予以赔偿,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法院起诉。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下,您母亲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4、为避免问题长期得到不解决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我认为您母亲也可以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再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张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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