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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财物索要好处费不违法

[日期:2006-1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拾得财物索要好处费不违法

 律师称拒绝归还涉嫌非法侵占

 本报记者 周崇华

  “大娘,你捡了我的钱包,还给我吧!”
  “那你得给我1000元好处费。”
  “给你500行不?”
  “不行!”


  ……
  前不久的一个下午,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高台寺小区附近的一家商店,韩先生掏钱买烟时,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钱包不见了。旁边一位顾客说,你的钱包刚才掉在了地上,被那个老太太捡走了。
  顺着老太太离去的方向,韩先生急忙追上前索要自己的钱包,却发生了前面的对话。
  双方争执无果,韩先生报了警。民警了解情况后,要求老太太无偿将钱包还给失主,老太太又以钱包不在自己手中为由,不愿归还。民警无奈,将双方带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银古路派出所,老太太才让家人将捡到的钱包送到派出所。
  拿到钱包的韩先生还是当即给了老太太200元“好处费”。其实,在他丢失的钱包里,只有1000元现金,另有一个几万元的存折。
  韩先生虽然不大情愿地给了老太太200元“好处费”,可心里总感觉堵得慌。他说,如果我是事后才发现钱包丢了,过了几个小时或几天找到老太太要钱包时,出于感激之情,我会主动给老太太一些“好处费”的,毕竟钱包里还有个几万元的存折。可是,老太太捡钱包时有证人看见,在证人的指认下我紧追过来要钱包,老太太开出的高价“好处费”的确让人难以接受,不可思议。
  调解这起因“好处费”引发纠纷的银古路派出所民警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拾遗该不该给“好处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拾遗者主动索取好处费的做法并不违法。该不该要“好处费”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体现了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水准。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不主张拾遗者索要“好处费”,也不主张失主支付“好处费”。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支付一定的“好处费”,我们也不便干预。
  5月19日,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昌亮律师对此发表看法时认为,拾得他人财物索要“好处费”并不违法,但若拒不归还则涉嫌非法侵占。
  郭昌亮分析说,拾遗者索要“好处费”的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上来讲,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遗者应该主动将失物归还原主,索要“好处费”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从法律上来讲,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拾得他人财物,应当归还。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应上缴相关部门,并在此之前可暂为保管,一旦找到失主,应当立即归还。虽然拾遗者拾到他人丢失的物品无权主张报酬,但拾遗者对拾到的物品有一个看管照顾的过程,出于“无因管理”的法理规则,由此而产生的电话费、交通费等必要的开支,则可以要求失主补偿。否则,即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占;虽然公民拾得他人财物有交还的义务,但主动索取“好处费”的做法并不违法。如果失主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承诺支付酬金,只要能举出事实证据,该承诺即被视为无效承诺;如果拾遗者因此拒绝归还失物,其行为同样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占。像韩先生这样的情况,有证人证明钱包被老太太拾得,当场要求归还钱包并无不当。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也可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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