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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日期:2006-11-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哪些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以上规定的几种情况,由于其带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防止意思表达差错,需要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以便公证员当面确认事实的存在,准确无误地认定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这是贯彻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保证公证质量的必要措施。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讲明理由,公证处可以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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