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日期:2006-11-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

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所有的公证处,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力,其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由于国家对各公证处的授权不尽相同,如司法部指定某些特定的公证事务由特定的公证处办理,其他公证处则不能办理。如果公证处超越法律授权,其出具的公证书则不能产生公证法律效力。



阅读:
录入:法眼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成绩单公证
下一篇:解除收养公证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