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出台办法 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李薇薇)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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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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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如何设立公证机构,提出了以上五项最基本的要求。
司法部日前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指出,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从3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
(责任编辑 苏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