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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将统一称公证处

[日期:2006-11-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

 为了区别不同的公证处,这个办法规定,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

式冠名:

 (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
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二)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三)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根据办法,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这个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完)

(责任编辑 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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