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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证书司法部统一制

[日期:2006-11-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

法部制定。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 的凭证。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办法,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此外,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完)

(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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