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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应加入公证协会

[日期:2006-11-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从3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这是司法部刚

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照这个办法,设立公 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个办法还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此外,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

(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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