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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查四问题

[日期:2006-11-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司法行政机关重点监督检查“四大问题”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李薇薇)被投诉或者举报的、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进行重点

监督检查。

  这是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按照这个办法,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实施监督。

  这个办法要求,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办法还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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