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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证处可办涉外业务

[日期:2006-11-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司法部规定,只有经过批准的公证处才能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必须具有四个基本条件:(1)公证处所辖区最近3年内涉外公证业务年平均30件以上;(2)有1名以上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3)有专职或兼职翻译;(4)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具备以上条件的公证处可以提出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后,方能开办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处经批准开办涉外公证业务前,必须将公证处印章和涉外公证员签名章报司法部公证司备案,并由公证司转外交部备案。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12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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