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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

[日期:2006-11-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北京市公证处受理北京市辖区内公民、法人对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2. 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 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 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
  三、保全的对象:
    1. 证人证言。
    2. 书证、物证。
    3. 视听资料。
    4. 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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