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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租赁合同公证

[日期:2006-11-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租赁一定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一、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 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3. 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 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5. 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材料。
  二、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2. 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 租赁物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凭证;
    4. 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应由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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