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效果不一定好
郑州检察院力推轻缓刑事政策
法制网通讯员宋宁 张玉华 赵国兴 法制网记者 杜萌
“如果当时检察院批捕了我,我肯定不会有现在这个家。”
“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后,社会效果不一定会好。”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志说,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轻微刑事犯罪的行为人能够在犯罪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明显,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他们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能够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增强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同时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以便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说,落实轻缓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有两个层面,一是在程序上的轻缓,主要表现为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无羁押诉讼和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二是实体上的轻缓,即对符合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再按犯罪处理。检察机关落实轻缓刑事政策的工作在各个诉讼环节都可以体现。
记者获知,郑州市检察院近年来积极实行轻缓刑事政策,统计数据显示:从去年1月至今年6月,郑州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轻刑犯罪人数占提请案件逮捕总人数的66%,而同期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捕的,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总人数的3%,占轻刑犯罪总人数的5%;而同期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以“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人数,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总人数的0.7%,占轻刑犯罪总人数的1%。以上数字表明,落实轻缓刑事政策依然任重道远。
编后
依刑诉法规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行为已构成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确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衡量应否逮捕的重点仅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有无逮捕必要考虑十分有限。由于“确有逮捕必要”无明确标准,一些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加至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受“求稳怕错”思想的影响,导致不少地方出现“确有逮捕必要”条件被严重忽视的现象。贾春旺检察长在阐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指出:“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郑州市检察院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做出了积极而有益的尝试。
(责任编辑 苏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