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最高法颁布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明确情节界限

[日期:2006-11-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最高法院颁布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明确规定情节轻重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5日颁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中针对走私刑事案件“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直径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枚以上,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司法解释还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情节严重”。



阅读:
录入:法眼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备战死刑核准权收回
下一篇:最高法厘清物业诉讼受理范围 业委会内纠纷不受理
相关新闻       刑法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