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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私刑与律师博客

[日期:2006-12-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律师沙龙

网络私刑与律师博客

闫向阳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个19岁的女大学生建了一个“父亲不如西门庆”的网站,声讨其父网络事件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然而经过中纪委等单位的调查,其父“包二奶”的事实根本不存

在。但女儿根本不服,多次上访,向媒体揭露其父的“恶行”。看到上访举报无效,干脆自建网站,以“父亲不如西门庆”为题公然把其父的所谓“恶行”公开在网上曝光。其父不堪其扰,终将女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
  很多人恐怕都没有认识到:这一事件并不简单!它不仅冲击了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它更大的意义确是在于:凸显了网络与法制的冲突。在现实世界,你说什么、怎么说,都要受到现实世界规范的约束。任何一个有基本社会常识的正常人做事恐怕都不会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一方是女儿,一方是父亲,他们不仅是直系亲属关系,在民法角度上说他们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实上讲,女儿没有任何证据仅凭推断和猜测就将父亲钉在了道德和法律的耻辱柱上。从法律上讲,无论父亲怎样,女儿没有任何权力这样做。因为她没有执法权!根据现代司法制度的设计: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均不得定罪。但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都没有建立。上网的人突然“摆脱了地心的引力”,成为“超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孙大圣,为所欲为。然而,网民们真能“揪着自己的头发飞离地球”吗?恐怕不能。任何人的网上的行为一旦超越了现实的法。恐怕还是脱不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网民不可不慎也。
  深而言之,中世纪的欧洲和十七世纪的美洲大陆,国家未立,法制不申,于是私刑泛滥,任何人都是自己的执法者,结果是罪恶横行,民不聊生。这样的事在中国也曾发生过。在文化大革命中,政府瘫痪,法律被黜。结果是人人执法,任何人都可以以“人民”或“正义”的名义,处死任何人,然而人们发现结果却是任何人都可以以人民的名义被处死。这就是私刑,这就是法制被黜的恶果。
  三十年过去了,恶梦虽醒,阴云犹在。私刑的幽灵又在网络中游荡。君不见:2006年2月26日发生的“虐猫”事件,一组变态残忍杀猫的图片被各网站广泛转载,引起网民愤怒。后经网友“追杀”,虐猫的当事人被停止工作,免去职务。我们将上面两个网络事件联系起来看,无论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网友们没有任何权利将当事人的隐私公诸于众。因为,在网上我们都不是执法者。网友们毫无疑问成了私刑的“执法者”。有人将他们称之为———“网络暴民”。
  西人有言:一个好的律师胜过一支好的军队。更有法学家称: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律师,实为国之重器也。如果说网民们因法治观念不强,感情用事,可以原谅的话。那么作为“国之重器”的律师们在网上发表博客,对自己吹嘘,对当事人冷嘲热讽,对不满意的法官、判决肆意评断谩骂,在网上乱施“私刑”,这才真是法治的悲哀。因为不能自律,何以律人?律师不仅是法治的维护者,更依靠法治而生存。古今中外的例证无不显示:法治的末路,也就意味着律师的末路!
  网络,像一只双刃剑高悬在法治之门上,寒光凛凛。它既可以实现舆论监督的作用,彰显法治。也可以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杀人于无形。律师在运用网络时,应慎之又慎,成为真正的“自律之师”。
  作者系山东鲁北律师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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