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冷思考
律师沙龙
苟峥嵘
一段时间以来,律师界对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发出一片欢呼之声,大有此举一出,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便迎刃而解的意思。不过,我却对此持保留态度,认为此举虽较以
首先,律师的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非发生在诉讼之后。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律师办案应该是“诉讼未动,调查先行”。调查之于诉讼的作用,如同粮草之于军队的作用。很多案件,一旦对方知道进入诉讼阶段,无异于打草惊蛇。因此,真正到了执行阶段,往往费很大的劲都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律师调查权利的缺失可以说对执行难起到了催化作用。而调查令的取得都是以进入诉讼阶段,甚至执行阶段为前提,法院的调查令难以发挥作用。
其次,调查令的签发往往延误取证的最佳时机。一般说来,律师申请调查令之后,不是马上就能得到批准的,审批时间多在一天以上。且在此之前,律师大多先自行调查,在自行调查不能的情况下才会想到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三,律师代行了法官的工作。进入诉讼阶段,申请调查令之后的工作本是法院的分内之事,也就是说律师代替了法官的部分工作。这虽对案件的顺利解决带来了方便,但律师实际上扮演了一个很可笑的角色,就是“免费为法院工作”。
第四,这项制度会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以借口,本不需要法院调查令的取证也要求律师出示调查令。目前,某些单位和个人给律师调查设置各种障碍已不是什么秘密。在如此艰难的执业环境下,律师凭自身的努力和争取,也能取得一些需要的证据。假如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就很可能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为难律师找到新的借口,不需要法院调查令也要求提供调查令。
第五,可能会影响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利的赋予。目前,是否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尚无定论,而一旦公认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是一种很好的调查取证方式,很可能将这种方式写入修订后的律师法,看似一大进步,实则是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剥夺。
第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取证并非律师的独有权利。实际上,根据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和解释,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已经成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所不同的是,有律师参与的由律师代法官调查,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而普通公民申请却要法官亲自出马调查罢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在律师法及相关诉讼法律的修订上突破,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
(责任编辑 苏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