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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解说新颁艾滋病防治条例

[日期:2006-1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六大亮点应对严峻趋势

 云南省人大解说新颁艾滋病防治条例

  法制网讯 记者储皖中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

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卫生厅的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一条例的内容、立法背景及特点。
  会上披露,截至2005年12月底,云南省累计报告的HIV感染者已达到40157人,为全国报告感染人数最多的省份,占全国同期报告数的28%,艾滋病病人2200例,其中死亡1541例,是全国流行最严重的地区。目前云南省的HIV感染已从边境局部地区蔓延到全省16个州(市)的128个县(市、区),4个州(市)进入高度流行期,12个州(市)进入中度流行期。
  2004年1月,云南省就制定了全国第一个艾滋病防治的省政府规章《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今年初,国务院制定出台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但面对云南省艾滋病流行的严峻趋势,国务院的条例和云南省的办法还不能完全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云南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解释,本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结合云南省的特殊省情,在内容上与国务院的条例既有衔接,也有新的突破。主要有6大亮点:一是单列章节突出防艾宣传教育;二是制定了预防为主的有效干预措施;三是婚前必须进行艾滋病筛查检测;四是实行检测结果告知制度;五是强化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保障制度;六是明确了艾滋病相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条例共8章60条,主要内容包括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报告、医疗与救治、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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