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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

[日期:2006-1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青海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

恶意欠薪企业限制市场准入

  法制网西宁12月20日电 记者韩萍 随着《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施行,今后,该省农民工在建设领域劳动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有了制

度保障。这是记者今天从青海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的。
  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指定银行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按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这个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该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0.8%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未存储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保证金的单位,有关部门将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依法限制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将取消其施工资质,省外进青施工企业将被清出该省建筑市场。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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