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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原罪"能否赦免 民间机构提建议

[日期:2006-1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顾雏军、黄光裕事件使争议话题再受关注

 民企“原罪”能否赦免?

一民间机构通过工商联提出立法建议

  法制网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辛红 民营企业第一桶金的“原罪”问题应不应该追究?追究民企“

原罪”是否就是否定改革成绩?近日,随着顾雏军的受审、黄光裕的被调查,民企“原罪”问题再次受到关注。今天,和君创业咨询集团表示已通过工商联提出立法建议,建议赦免民企“原罪”。
  此前,有业内人士表示,“原罪”根本就是个伪命题,构成犯罪自然要追究。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认为,“原罪”与直接危害社会的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是一种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先后产生了三种民企“原罪”,必须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寻求不同的解决之道。
  首先是上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的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此时民企的违纪违规较多集中于对旧体制的突破,当时的民企操作只要是代表未来改革趋势的行为,都可视为“原罪”而非犯罪。
  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企的违规违法更多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主要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
  李肃认为,当时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原罪”之争的焦点在于对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权钱交易,是把民企当作腐败产生的罪魁还是腐败现象的受害者,此时我国的反腐策略应侧重惩治索贿受贿的不法官员,而不能一味追究弱势的民营企业家。
  进入21世纪和谐改革期,民企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行规惯性,是企业普遍性的违规违法。其中,有些是经济紧缩时企业被迫采用的应变措施,有些是政府土政策支持的普遍违法,有些是行内因竞争需要互相攀比形成的违规违法。
  在这个立法建议里,李肃表示区分“原罪”与犯罪,主要有两个重要标志:是为一己私利还是为富一方经济;其道德支撑的范围有多大的普遍性。他认为对第一种“原罪”,应通过最高院的判例,来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第二种“原罪”,应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第三种情况,建议立法机关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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