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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村民自有住宅禁卖城镇居民

[日期:2006-1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天津出台新土地管理条例

村民自有住宅禁卖城镇居民

  法制网天津12月20日电 记者王继然 12月18日举行的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正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

新条例,明确禁止村民将自有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
  据介绍,新条例还规定,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新条例还规定,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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