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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新规定

[日期:2006-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加规定

中小学周边不得设上网营业场所

  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吴坤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这是今天开始举行

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如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进一步减少和限制营业性网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除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外,还对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补充:“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另外,原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应明确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尽管“发展权”可以包括“受教育权”,但不够突出。
  法律委研究认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表述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提法是一致的,可以不再改动。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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