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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责任 期待尽快有明确判断标准

[日期:2006-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律师执业风险责任期待明确判断标准

  编者按

  面对雇主对律师服务质量瑕疵追究的同时,律师所还可能因某一过错执业行为导致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承担倾家荡产的后果。
  视点版11月16日《艰辛与困惑平添律师执

业风险》的报道,引起了广大律师的共鸣。今天刊登的这篇,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看到《法制日报》视点版有关律师执业风险的报道,相信许多律师都会表示认同和感慨。
  从目前的风险防范对策上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比较有效的救济制度,但也并非绝好的救命稻草,一旦律师被确认为存在过错责任而由保险公司赔偿后,恐怕自己今后的执业声誉也会遭受重创,同时可能受到行业处分等。从长远来看,以商业保险手段化解风险,对于律师这样一个法律职业来讲,是否会产生某种难以估测的负面影响,或者对当事人产生某种“暗示”效应,亦未可知;此外,加强案件质量监控措施固然重要,但在律师实际执业过程中,有许多风险确实难以防范或预测,倘若有关部门仅以办案结果来推定律师过错责任的话,也会置律师于极为尴尬和被动的境地。
  所以,无论是借助外力化解风险,还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都只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我们认为,对此还有必要从立法的层面上予以考量和完善,除了对目前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有限责任承担原则予以探索外,还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律师执业风险评估及责任承担(分担)原则及标准,也就是说,律师究竟该为自己的哪些不当行为“埋单”?应该承担多大程度和范围内的责任?应当有一个客观、合理、公允的判定标准。
  这也许属于一种“事后”补救的措施,但对于正确划分过错责任,维护律师正常执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主管部门在确定律师责任时不能不考虑律师的法律职业性质,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商业人员一般,责令其承担过高或不当的类商业化风险,这并不是要求对律师实行某种“豁免”优待,但起码应当正确评估其职业行为及风险,让律师担责也能担得服气;另一方面,律师所承担的风险应当与其从个案中获取的经济收益大体成正比,而不能仅以所涉标的额的大小作为赔偿依据,比如,律师办理一件遗嘱见证,也许只收区区千元费用,但若因疏忽导致遗嘱无效,则可能要求律师按照涉及标的的全额予以赔偿。
  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其他政法工作者对其过错执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往往要经过违法行为确认、按法定标准给予国家赔偿、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适度追偿经济损失等一系列程序,相比之下,目前对于律师的执业责任追究制度还缺乏完备的程序及实体规范。公平合理地划分律师执业责任,正视并最大限度避免行业风险,不仅是维护法律服务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扶持和推动我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墨  帅 常永江

(责任编辑 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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