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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进入七审并建议通过

[日期:2006-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天上午分组审议

物权法草案进入第七次审议并建议通过

  法制网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这已经是第七次提请审议,在

我国立法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六次审议,充分体现了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物权法草案提交明年3月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并争取尽快实施,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陈士能委员认为,这次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是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第一章的“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把维护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符合宪法的精神,对国有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充分地体现了平等保护物权三主体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比原来“一般规定”的写法更好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除了对国有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保护外,又在第55条、第61条、第65条对国有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保护分别增加了具体规定,这对于体现三个物权主体的平等地位,维护三个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杨兴富委员认为物权法草案有四个体现:一是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全文向全国人民公布并听取意见,在全社会征求了一万多条意见,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像这样广泛、充分地听取意见,讨论次数之多,在立法中是少有的。二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充分体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三是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第55条、第61条、第65条都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财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三条体现了国有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平等的保护。四是体现了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在物权法草案中有12条规定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保护国有资产,当前很有针对性。由于国有资产在当前流失比较严重,重点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必要的。杨兴富委员同时建议,草案第73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建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所有权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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