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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提请审议

[日期:2006-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提请审议

 加入《条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法制网讯 记者郭晓宇 国务院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

下简称《条约》)的议案于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条约》。《条约》已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58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了《条约》。
  《条约》主要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为基础,针对新技术所引起的新问题,将传统的保护原则延伸到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以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同时,《条约》的内容并不限于互联网,也涉及网络以外的版权保护。《条约》规定了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相关权利和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即网络传播安全措施的相关义务。
  又讯记者郭晓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还有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议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条约》。《条约》已于2002年3月6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59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了《条约》。
  《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条约》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为基础,针对新技术所引起的新问题,将传统的保护原则延伸到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以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同时,《条约》的内容并不限于互联网,也涉及网络以外的版权保护。第二,规定了《条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关系。第三,规定了版权人的相关权利,确认将作品上网是作者的权利。第四,规定了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即网络传播安全措施的相关义务。第五,规定了缔约方应当提供执法程序,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侵权。第六,规定了《条约》不允许任何保留以及《条约》的批准、生效和退出程序。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我国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态度,加入《条约》符合我国利益。同时,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建议《条约》暂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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