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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获批准

[日期:2006-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获批准

 可为我国防范有害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入境提供国际法依据

  法制网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 正在此间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议案。
  《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公约》将在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交存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截至2006年11月22日,已有2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并交存了批准书。据了解,欧盟15个国家将于今年12月中旬递交批准书,因此,《公约》可望于2007年3月中旬生效。
  《公约》由序言、35条正文和1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鼓励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并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第二,规定了《公约》的指导原则为主权原则、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第三,规定了《公约》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第四,规定了缔约方的权利,缔约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在其境内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第五,规定了缔约方应当履行共享和交流有关信息、教育公众、鼓励公民社会的参与等义务,并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创造有利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条件。第六,规定了《公约》的组织机构由缔约方大会、政府间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以及组织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第七,规定了《公约》的批准、生效、修正和退约程序。《公约》附件主要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说,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有关内容较好地反映了我国政府尊重和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强调均衡文化交流对于不同文明和文化共存的重要性的原则立场和主张;《公约》强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政策和措施的主权。参加《公约》将为我国防范有害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入境提供国际法依据,有利于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公约》构建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国际法框架,有助于减缓文化产业大国对其他文化的冲击,从而改善全球文化传播和文化贸易的不平衡状态;参加《公约》将有助于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抵制一些文化产业大国在视听服务自由化方面对我国的要价,减轻其对我国文化领域开放所施加的压力;《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之处,我国无需因批准《公约》而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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