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明确

[日期:2007-01-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交付表决前又有修改

 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法制网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一草案。在草案交付表决前,法律委又对草案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进一步突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有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中增加规定“受教育权”。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有关规定并入第三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原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作出综合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秦静)



阅读:
录入:法眼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护照法元旦实施 办护照只需15天
下一篇:物权法草案拟提请人大会议审议
相关新闻       方案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