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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立法加强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监督

[日期:2007-01-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郑州立法加强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监督

新闻单位首次成为法定监督主体

    法制网讯 通讯员张胜利 丁明玉 张玉华 河南省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简称《条例》)于今

年1月1日开始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特别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首次被写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部地方法规。
  郑州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介绍说,新闻媒体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效的措施之一。
  法律界人士认为,《条例》的施行,将在腐败犯罪的深渊前树起一道“防火墙”,其中关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教育收费、公务接待以及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必将引起相关领域的“震动”,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过程,对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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