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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审议有关动物疫病区管理立法

[日期:2007-01-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海南审议有关动物疫病区管理立法

口蹄疫禽流感等实行强制免疫

  法制网海口1月3日电 记者杨燕生 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加大了政府在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处罚的具体情形。
  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四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为保障工作落实,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疫苗经费监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和个人饲养的动物,因防控疫情需要给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等多项条款。
  草案修改稿对将受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幅度。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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