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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通过

[日期:2007-01-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立法风标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通过

垂直管理单位也要受监督

  法制网合肥1月3日电 记者李光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这是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最新通过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条款。该条例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问题。
  根据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且,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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