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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出台

[日期:2007-0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出台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

  法制网讯 记者储皖中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已出台《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城市绿

化的养护;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清运项目;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广场、公共停车场、洗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施行特许经营制度,人民政府对市政公用领域的公共资源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许可投资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建设、经营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制度。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该条例还就再生水利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凡该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也应逐步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同时,有关管理单位要保证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水质达标。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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