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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反商业贿赂专题)

[日期:2007-01-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

    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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