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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大明确人民监督员权力范围

[日期:2007-01-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律监督机关也要有人来监督

银川人大明确人民监督员权力

  法制网讯 记者周崇华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银川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法》不仅为人民监督员设定了选聘条件和监督程序,还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的各项权力。

  由宁夏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此办法规定,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任职条件,确定考察对象,提出拟任人选,颁发证书。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本案律师的意见;每次可临时推选一人主持案件评议会,独立发表意见,并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全面、准确记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监督意见,交人民监督员签字后由承办案件的部门附卷存档。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时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情形实施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以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上述情形的,可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书面提出监督请求。对干扰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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