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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电动车管理立法

[日期:2007-01-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山东电动车驶在法律盲区

交通事故频发期待尽快立法

记者调查
  

法制网记者 冉多文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威海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该市由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呈现上升趋势。记者在对青岛、烟台

、潍坊等市进行的调查采访时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电动车管理的空白已形成很大的交通隐患。
  由于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动车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再加上一些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电动车成为了威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不应超过20公里,车身重量不超过40公斤,属于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而在实际行驶中,许多驾驶人员没有按照这一规定行驶,造成交通事故频发。交警部门分析了此类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一是电动车在人行道上与自行车及行人抢行,由于车速快而对行人造成伤害;二是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容易被机动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三是电动车行驶到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道与行人道出现绿灯时抢行争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由于电动车驾驶人员普遍不戴头盔,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记者对山东若干主要城市的调查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目前对电动车的挂牌办证没有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动车源头管理上的漏洞。据山东省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依法登记非机动车种类,必须通过省级人大立法,政府出台有关法规进行贯彻执行。但由于该省至今没有对这类型的电动车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因此,车辆管理部门未能受理电动车挂牌及驾驶人员的培训业务。在交通民警的日常执法中,电动车在交通管理上仍处于执法“盲区”。
  同时,在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和经营销售环节上也缺少监管。该省质监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类型,虽有严格的行业标准,但由于生产厂家大都不在当地,所以难以从源头上进行有效监管。省工商部门则表示,由于国家对电动车销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至今没有对电动车经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检查监督依据。因此,电动车管理上的立法“空白”,执法上的“盲区”,导致此类交通事故的频发,是当前交通管理上亟待解决的难题。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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